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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投票】“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真正开始启动!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2-11 16:18:56

  原标题:【欢迎投票】“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真正开始启动!

  2021年,北京市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打击侵权假冒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构建首都公平、公正、有序的创新创业环境,改善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在持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反响良好、具有示范意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奥林匹克标志等特殊标志行政保护案例,对于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重要作用。

  基于此,“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正式启动,活动旨在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即日起对候选案例名单进行公示并开启网络投票评选,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3日~2022年4月7日,请为您支持的案例投上一票!

  评审委员会将结合公示反馈意见、网络投票情况和评委会评审结果,综合评出“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欢迎各位热情参加投票并持续关注!

  本案是一件复杂的涉及治疗肝癌的医药发明专利侵权案,涉及医药化合物比对的专业问题。合议组经过大量认真细致的比对,认定侵权成立,并当庭作出裁决,在较短时间内审结。此案是加大“同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

  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9中的化合物对应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化合物,按照说明书里面的记载,该化合物的结构式为:

  按照说明书记载,本说明书里面,作为“可药用盐”,对于种类没有特别的限定,例如盐酸盐……等无机酸的加成盐;乙酸盐……等有机羧酸的加成盐;甲磺酸盐……等有机磺酸的加成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保护的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的可药用盐包含了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的甲磺酸盐。

  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保护的化合物“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与甲磺酸乐伐替尼的结构式可知,甲磺酸乐伐替尼的化合物部分(即乐伐替尼结构部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化合物“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的化学结构完全相同,甲磺酸乐伐替尼具备“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的全部特征;同时,甲磺酸乐伐替尼即为“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的甲磺酸盐,具备“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甲酰胺”的可药用盐的全部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甲磺酸乐伐替尼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裁决:被请求人北京迈索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停止涉案侵权。

  请求人在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前,已就相关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间,被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被请求人不仅同意赔偿56万,而且承诺撤回无效请求,请求人同时承诺撤回起诉。该调解协议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成司法确认,具有执行力。

  该案是通过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典型案例,从根本上化解民事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决定公告时间为起点确定侵犯权利的行为起始时间,同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来得到的认定办法》认定违法来得到的,对于维护市场公平有序有很重要的意义。

  接举报人反映,北京豪力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门户网站上宣称“重锤式探测料位计”是其公司的专利产品,但实际该专利已被无效。

  豪力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本案在商标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件领域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北京办理首例案件。通过对该案商标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罚,坚决打击商标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有力保障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依法严厉打击的决心。

  2021年5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转来的转办单,内容为昆翎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举报北京欧申纳斯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经查明,昆翎”、“昆翎医药”和“ClinChoice”是昆翎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和登记的名称和商号,自2020年7月开始在国内陆续使用“昆翎”和“ClinChoice”作为新的企业名及商号,在相关领域已产生了知名度与影响力。欧申纳斯公司在第5类、第42类、第45类上申请名称为“昆翎”“昆翎医药”“ClinChoice”等多个注册商标,但其现在的主体业务是销售海尔空调(主要是中央空调),及其海尔空调的维修和安装,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也没有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第(二)的规定“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和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认定欧申纳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欧申纳斯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图片网站蹭时事热点,擅自以“庆祝建党百年”为主题开展征图活动谋取商业利益,通过网站公开售卖革命历史资料和党史教育资料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案是北京市查处侵犯革命纪念场馆著作权第一案,也是新修订《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市查处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2021年“七一”建党节前夕,该案当事人通过经营的网站以“庆祝建党100周年 全国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大型征图”名义,征集全国范围内党史相关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纪念地、英烈故居等摄影作品,3家革命纪念场馆雕塑作品的摄影图片被涉案网站征集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实地走访涉案革命纪念场馆做出详细的调查,3家革命纪念场馆对雕塑作品在内的展品拥有著作权,作品来源合法,并向执法机关提交了权属声明材料以查处侵犯权利的行为申请。

  涉案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从事摄影图片征集、销售经营活动,版权是其经营模式的权利基础,网站有责任、有义务确保经营销售的图片符合版权要求,其对原始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环球主题公园是北京重要的产业项目,该案办理时间正是主题公园临近开园的关键阶段。此案的及时查办,对侵犯环球影城卡通形象及其他此类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为环球主题公园的开园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显示了北京市文化市场行综合执法总队聚焦“两区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严格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再次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2021年3月23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综合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证:2016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许可,将著作权人的“小黄人”系列美术作品、“功夫熊猫”系列美术作品作为其直营和加盟经营性场所“某某”KTV门店内部装修使用。无非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此案是著作权执法领域的新型案列,突破传统侵权领域渠道的限制,查处OTT端互联网电视侵犯权利的行为,该手机APP“某某家”用户众多,知名度较高,侵犯权利的行为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案件办理过程中跨区域多部门紧密合作,协同执法,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2020年7月6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运营的手机APP“某某家”向公众传播贵州省、湖北省等地的电视节目,涉嫌侵权。总队成立“7.8专案组”迅速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手机APP“某某家”向公众传播贵州、湖北2省的共8个地方9个电视台的节目。执法人员赴贵州省进行实地取证工作,上述两省共8地电视台证明未授权该手机APP及其运营者传播其电视节目,而该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通过手机APP“某某家”向公众传播电视,违法经营额71.24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柒拾壹元贰角肆分;2.警告;3.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此案是在临近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的敏感时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互联网奥标侵权典型案件,给予当事人裁量权范围内的顶格处罚,强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为北京冬奥会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5万元。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式服务商标侵权案件,本案进行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通过行政和司法的衔接,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合力,也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指示精神的有力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2021年5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北京阿里云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装饰装潢、贷后管理服务合同等交易文书、公司负责人名片上使用“北京阿里云金融中心”标识,在房产抵押贷款服务合同等交易文书上使用“阿里云金融”标识,在boss直聘网站、培训资料上使用“北京阿里云金融”标识。当事人对上述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案件调查期间,依商标权利人和当事人申请,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双方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达成和解,并将行政调解协议书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北京市首起“环球影城”商标侵权案,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环球影城商标使用于酒店名称上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有代表性。案件的查办,适逢环球影城开园前夕,对于侵犯环球影城商标权的其他行为亦有震慑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打造城市副中心诚信、规范、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商标法》在2013年修订后确立了“五年内累犯从重处罚”和“销售商法定情形免予处罚”规则。《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后增加了对主观因素的考量,确立了“无主观过错不罚”和“首违可以不罚”规则。为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调查当事人有没有免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由于该案当事人存在五年内两次侵犯权利的行为,故给予从重处罚。

  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查获某知名品牌白酒两箱,价值1320元。当事人在调查中不能说明涉案白酒的来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材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发现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商品。通过档案检索,发现其在2017年曾因实施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我局据此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300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两箱。

  官方标志具有专用性,擅自使用官方标志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也损害官方标志的公信力,本案通过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使用官方标志的行为,切实维护官方标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21年2月,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在经营场所使用“”图形、“中国供销”文字、“‘ ’、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图形文字组合标识。上述标识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有的“中国供销合作社”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未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授权使用。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此案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震慑违法经营者,杜绝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大桃包装箱流入市场,净化了大桃包装箱市场环境,同时向大桃包装箱销售者及广大群众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知识,更好的维护平谷大桃的品牌形象和品牌效应。

  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着印有“平谷及图”证明商标的大桃包装箱7600个,所述包装箱是此前从河北某纸箱厂进货,一直在仓库存放,尚未销售,2020年7月26日,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桃包装箱销售行为的公告》,对流通领域有几率存在的大桃包装箱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和提示。当事人看到后,意识到购进的包装箱可能侵权,曾欲退货但未能成功。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大桃包装箱的经营活动,不销售大桃,经“平谷及图”商标权利人证明,当事人未获得“平谷及图”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未对侵权商品进行销售,并主动联系供货商进行退货,且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应当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物品;2.罚款10000元。

  餐饮企业自身对商标品牌保护意识慢慢地增加,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积极地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商标权。由于餐饮业准入条件低,某些企业为了更好的提高自身知名度,扩大客源,不惜直接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将其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者在经营场所、招牌、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来招揽顾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0年6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接商标权利人举报称北京某餐饮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6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网店的头像,开设在美食城档口的门头标识、菜单标识和收银台贴的微信扫码标识图形,均与注册商标相同。经调查,当事人未开展堂食经营活动,其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违法经营额196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使用的被许可人在行使权利时,要依据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授权的使用方式、有效期、使用范围等规定开展相关商业活动,超过授权范围的使用也会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迪桑特”商标权利人仅授权北京迪桑特有限公司生产,并未允许其销售。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1日,在未经“迪桑特”商标权利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为了清库存,将积压产品以内购会形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580元,违法经营额38400元。

  茶饮行业竞争加剧,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暴利,开一家与知名茶饮店名称近似的店铺,进而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自主开发的“慧眼监管系统”针对网红茶饮品牌“coco都可”开展关键词巡查,锁定美团、饿了么等餐饮平台含“coco”关键词的店铺。并通过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开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取证,最终确定涉嫌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户。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实现了“互联网+知识产权”工作新模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公众对当事人制售茶饮制品的品牌误认,导致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20000元。

  本案是一起涉外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海报方式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容易让我们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某些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惩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1年3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被举报人北京小丽都食品科技发展中心(首创奥特莱斯二期北门店)涉嫌商标侵权。2021年3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北京匠之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店铺外面悬挂有“LAVAZZA”海报,其中包含“LAVAZZA”字样和标语“没喝过lavazza千万别说你喝过好咖啡”,并对外现场制售“LAVAZZA”咖啡,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取得“LAVAZZA”商标权利人授权,构成侵犯“LAVAZZA”商标权利人第43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罚款3000元。

  本案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行动迅速,通过顺畅的“刑行衔接”及时固定证据,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8月31日,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延庆派出所移转的关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蓝月亮”洗衣液)案,执法人员立即到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延庆派出所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清点并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从快手某洗衣液厂家和朋友处购进涉嫌侵权产品,此前已售出148瓶,截至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延庆派出所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有384瓶(96箱),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本案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532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0217.6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该案件是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侵犯国外品牌案件之一,案值较大,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出加大对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育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决心。

  2021年10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苹果公司授权的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北京盛和永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2号L1-26A的经营场所销售

  手机配件,涉嫌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利用微信从不同的渠道和时间购进带有 (商标图形)的多种手机配件,且没办法提供有效的进货票据、合同等相关材料证实相关商品的进货来源。涉嫌侵权商品共计146件,均未售出,货值金额总计3304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本案所涉侵权白酒均属知名品牌高档系列,数量多,案值高,执法人员及时查处,有力震慑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某商贸公司(以下统称: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进购了111瓶白酒,涉及剑南春、五粮液、梦之蓝、国窖1573等诸多品牌,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白酒进货票据及联系方式,但经查询,进货票据所涉供货方未有相关登记信息,且该供货方的电话为空号,没办法取得联系。上述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等相关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所涉违法经营额共计7958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本案是北京市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案件,执法人员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及时有效地发现,理,举旗亮剑,坚决打击,有力维护了“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尊严,引导和告诫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

  2021年4月7日,东城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购物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北京众易众达商贸中心销售带有“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10000元,并没收带有“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侵权商品共260件。

  本案经历了商标侵权纠纷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案情错综复杂,当事人在线教育商业模式为当下新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且邀请名人代言,市场影响力较大。本案的依法查办,对规范如火如荼的在线教育行业市场秩序,护航“双减”政策落实,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ABC”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处以3100万元罚款。后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调解,变更罚款数额为2295.40万元,并准予分期缴纳。

  案例23没有经过授权销售包含“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文化用品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正值中国建党100周年之际,部分商家借机炒作销售相关商品,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重点对文化用品商店、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检查销售、流通、制造各环节侵犯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的行为,保障建党百年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标识”特殊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集中专项治理,2021年6月21日,检查发现北京智慧恒通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摆放销售印有“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字样的笔记本,立即约谈公司负责人,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先行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笔记本。经查,该公司购入涉嫌侵权笔记本后,至暂扣时未售出。

  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带有“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字样的笔记本5本,罚款3000元。

  牛栏山是北京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驰名商标产品,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快速查处,维护了“牛栏山”品牌形象和声誉,保护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促进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1年05月31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投诉转办,门头沟区龙泉镇某小区门口京东烟酒店销售疑似假酒,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当事人为北京彬驰商贸有限公司,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举报人购买的标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白酒12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侵权白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鉴别判定的结果无异议,称所销售的侵权商品是从自称“牛栏山”酒厂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获得,12瓶进货已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180元。当事人没办法找到推销人员,没办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经营未记账,未纳税,无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瓶;2、罚款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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